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5 07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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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9
九 小型電視機、收音機不得使用擴音喇叭,及具有錄放音、錄放影之功 能,且電視機畫面不得逾四吋,收音機之長寬不得逾九×十二公分。
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
9
九 小型電視機、收音機不得使用擴音喇叭,及具有錄放音、錄放影之功 能,且電視機畫面不得逾四吋,收音機之長寬不得逾九×十二公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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