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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4.01.25 07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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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7
七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得為和緩處遇者,其處遇得比照一 般犯辦理。
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
7
七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得為和緩處遇者,其處遇得比照一 般犯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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