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5 07:31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6
六 監獄之累再犯、重刑犯、一般犯之認定由調查分類科於新收調查時, 即詳予調查分類,並提調查分類委員會審核通過後,交戒護、教化科 依處遇表規定執行。
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
6
六 監獄之累再犯、重刑犯、一般犯之認定由調查分類科於新收調查時, 即詳予調查分類,並提調查分類委員會審核通過後,交戒護、教化科 依處遇表規定執行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