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5 07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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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17
十七 受感訓處分人、保安處分人,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,監獄各類 (級 ) 受刑人處遇表之規定於處遇性質不相抵觸者準用之。
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
17
十七 受感訓處分人、保安處分人,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,監獄各類 (級 ) 受刑人處遇表之規定於處遇性質不相抵觸者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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