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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 9
九、矯正機關應主動積極推動認輔制度,並於每年年底前將辦理認輔成果
    報部核備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
9
九、矯正機關應主動積極推動認輔制度,並於每年年底前將辦理認輔成果
    報部核備。
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訂定
9
九  監、院、所應主動積極推動認輔制度,並於每年年底前將辦理認輔成
    果報部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