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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 8
八、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,得由矯正機關報請法務
    部表揚之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
8
八、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,得由矯正機關報請法務
    部表揚之。
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訂定
8
八  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,得由監、院、所報請法
    務部表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