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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 7
七、矯正機關應提供適當之輔導處所及詳盡之個案資料,全力配合認輔工 作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
7
七、矯正機關應提供適當之輔導處所及詳盡之個案資料,全力配合認輔工 作。
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訂定
7
七 監、院、所應提供適當之輔導處所及詳盡之個案資料,全力配合認輔 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