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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 6
六、矯正機關應主動推介需要接受認輔之收容人,並應定期召開認輔個案
    研討會,以提升輔導成效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
6
六、矯正機關應主動推介需要接受認輔之收容人,並應定期召開認輔個案
    研討會,以提升輔導成效。
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訂定
6
六  監、院、所應主動推介需要接受認輔之收容人,並應定期召開認輔個
    案研討會,以提升輔導成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