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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 5
五、被認輔之收容人未經矯正機關許可,不得接受認輔者之財務濟助,如
    確有需要者,應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辦理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
5
五、被認輔之收容人未經矯正機關許可,不得接受認輔者之財務濟助,如
    確有需要者,應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辦理。
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訂定
5
五  被認輔之收容人未經監、院、所許可,不得接受認輔者之財務濟助,
    如確有需要者,應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