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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 4
四、認輔工作之輔導方式如下:
 (一) 個別輔導-晤談、通訊、必要時電話輔導等。
 (二) 團體輔導-自行辦理團體活動 (如成長團體) 或參與矯正機關舉辦
      之活動 (如懇親會) 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
4
四、認輔工作之輔導方式如下:
 (一) 個別輔導-晤談、通訊、必要時電話輔導等。
 (二) 團體輔導-自行辦理團體活動 (如成長團體) 或參與矯正機關舉辦
      之活動 (如懇親會) 。
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訂定
4
四  認輔工作之輔導方式如左:
 (一) 個別輔導-晤談、通訊、必要時電話輔導等。
 (二) 團體輔導-自行辦理團體活動 (如成長團體) 或參與監院所舉辦之
      活動 (如懇親會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