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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 1
一、為結合民間團體認輔矯正機關收容人,促其改悔向上,增進社會適應
    能力,特訂定本要點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
1
一、為結合民間團體認輔矯正機關收容人,促其改悔向上,增進社會適應
    能力,特訂定本要點。
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訂定
1
一  為結合民間團體認輔監、院、所收容人,促其改悔向上,增進社會適
    應能力,特訂定本要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