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5 01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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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8
八 辦理收容人之配業、技藝訓練,應以調查分類之結果為依據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8
八 辦理收容人之配業、技藝訓練,應以調查分類之結果為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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