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5 01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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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6
六 監院所首長事必須離開任所時,副首長、秘書必須有一人留守,不得 同時離開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6
六 監院所首長事必須離開任所時,副首長、秘書必須有一人留守,不得 同時離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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