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8.16 05:2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58
五十八  管教小組以教誨師為首,對教區事務應充分授權,徹底發揮整體
        之管教功能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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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十八  管教小組以教誨師為首,對教區事務應充分授權,徹底發揮整體
        之管教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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