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5 01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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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54
五十四 各監院所首長應督同有關人員,隨時瞭解市場狀況,切實監督, 如發現有弊端,有關人員均應依法究辦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54
五十四 各監院所首長應督同有關人員,隨時瞭解市場狀況,切實監督, 如發現有弊端,有關人員均應依法究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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