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51五十一 加強雜役之管理:
(一)調用雜役必須遵照「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」之規定
辦理。
(二)各場舍單位於遴選雜役時,應附所有相關資料,各機關首長應
嚴予審核,並嚴禁幫派首惡份子調服雜役。
(三)對調用之雜役能有效之掌握,並嚴加考核,依規定填具考核報
告表。如發現不佳者,應即依規定提報撤換,以免危及紀律。
(四)調用之雜役應穿著依規定統一製作之上衣,並予編號標明單位
及佩帶識別證,以便於管理,並應嚴格執行。
(五)嚴禁各場舍單位主管使用未經准之雜役,或假藉公差之名,擅
提收容人在外打雜,各級督導人員應嚴格查察,如經發現應即
究辦。
(六)管教人員對於經辦業務,應親自力行,不可假手於雜役,尤其
具有機密性、時效性和金錢、貴重物品登記保管等項目,更須
謹慎處理。
(七)規定督勤人員不定時突擊檢查雜役之工作桌、放置物品處所,
以及檢查身體,以防杜代遞書信、違禁品等情事。
(八)舍房與舍房間嚴禁雜役代為遞轉書報、雜誌或其他物品,其或
有傳話之行為,值勤人員應嚴格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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