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8.16 05:1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48
四十八  收容人不論何種原因死亡,均應立即通知檢察官相驗,屍體發交
        家屬領回時,應填具領據報部備查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48
四十八  收容人不論何種原因死亡,均應立即通知檢察官相驗,屍體發交
        家屬領回時,應填具領據報部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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