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5 02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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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42
四十二 應多利用電化設備,推廣心理衛生教育,並與當地衛生機構聯繫 ,提供衛生教育教材影片播映,以增進收容人衛生知識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42
四十二 應多利用電化設備,推廣心理衛生教育,並與當地衛生機構聯繫 ,提供衛生教育教材影片播映,以增進收容人衛生知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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