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5 02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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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39
三十九 應建立收容人診療病歷資料,並隨收容人執行、移監或轉診時附 送,俾利醫師之診斷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39
三十九 應建立收容人診療病歷資料,並隨收容人執行、移監或轉診時附 送,俾利醫師之診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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