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5 01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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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廢/停
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38
三十八 應儘量與所在地醫療機構訂約,提供醫師至監所服務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38
三十八 應儘量與所在地醫療機構訂約,提供醫師至監所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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