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8.16 05:2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32
三十二  各監所於選擇作業科目時,不宜偏重於增加作業收入,應注意收
        容人謀生之需要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32
三十二  各監所於選擇作業科目時,不宜偏重於增加作業收入,應注意收
        容人謀生之需要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