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8.16 05:2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28
二十八  各監獄依照已開辦之技能訓練班,籌設作業生產工場,招攬作業
        ,以期達到訓練與生產相互配合之目標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28
二十八  各監獄依照已開辦之技能訓練班,籌設作業生產工場,招攬作業
        ,以期達到訓練與生產相互配合之目標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