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4 22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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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22
二十二 各監院所應斟酌實際情況,通盤考量,訂定計畫,輔導各管教區 加強教誨設施。設置專用「諮商輔導室」,及依宗教性質設置各 種小型「宗教教誨堂」;新遷建之監獄,並應將上項設施列入建 築規劃內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22
二十二 各監院所應斟酌實際情況,通盤考量,訂定計畫,輔導各管教區 加強教誨設施。設置專用「諮商輔導室」,及依宗教性質設置各 種小型「宗教教誨堂」;新遷建之監獄,並應將上項設施列入建 築規劃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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