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5 02:37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18
十八 鼓勵大專或研究所社會工作、心理輔導、教育、法律等系學生利用 課餘或寒暑假參與補習學校之輔導工作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18
十八 鼓勵大專或研究所社會工作、心理輔導、教育、法律等系學生利用 課餘或寒暑假參與補習學校之輔導工作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