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5 01:33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11
十一 對於有和緩處遇必要之受刑人,應於調查結果內載明,以利教化人 員辦理累進處遇事宜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11
十一 對於有和緩處遇必要之受刑人,應於調查結果內載明,以利教化人 員辦理累進處遇事宜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