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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9
九、本要點於本部所屬保安處分執行場所準用之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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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本要點於本部所屬保安處分執行場所準用之。
民國 81 年 04 月 16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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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本要點於本部所屬保安處分執行場所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