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8
八、臺灣地區以外之大眾傳播媒體申請或應邀參觀、採訪或攝影,各該矯
    正機關應先報經本部核准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
8
八、臺灣地區以外之大眾傳播媒體申請或應邀參觀、採訪或攝影,各該矯
    正機關應先報經本部核准。
民國 81 年 04 月 16 日訂定
8
八  臺灣地區以外之大眾傳播媒體申請或應邀參觀、採訪或攝影,各該監
    、院、所應先報經本部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