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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5
五、以接見收容人為名而行採訪報導之實者,管理人員應立即停止收容人
    之接見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
5
五、以接見收容人為名而行採訪報導之實者,管理人員應立即停止收容人
    之接見。
民國 81 年 04 月 16 日訂定
5
五  以接見收容人為名而行採訪報導之實者,管理人員應立即停止收容人
    之接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