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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4
四、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經獲准入矯正機關後,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
    細則第六條或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關參觀之規定,未經許可,不
    得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物品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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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經獲准入矯正機關後,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
    細則第六條或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關參觀之規定,未經許可,不
    得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物品。
民國 81 年 04 月 16 日訂定
4
四  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經獲准入監、院、所後,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
    行細則第六條或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關參觀之規定,未經許可,
    不得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物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