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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3
三、各矯正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對於前項申請,應依下列標準審核之:
 (一) 收容人不得於矯正機關內舉行記者招待會或類似之集會。
 (二) 收容人不得接受採訪或攝影。但其接受採訪有助於教化處遇或社會
      教育,且經收容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 (三) 大眾傳播媒體集體參觀、採訪、拍攝或錄影之對象,以矯正機關之
      業務、設施或職員為限,不得以特定收容人為對象。但有助於教化
      處遇或社會教育,且經收容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 (四) 大眾傳播媒體如欲以矯正機關為背景拍攝影片或錄影,經審查其劇
      情及拍攝過程,不影響教化及戒護安全者,得予准許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
3
三、各矯正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對於前項申請,應依下列標準審核之:
 (一) 收容人不得於矯正機關內舉行記者招待會或類似之集會。
 (二) 收容人不得接受採訪或攝影。但其接受採訪有助於教化處遇或社會
      教育,且經收容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 (三) 大眾傳播媒體集體參觀、採訪、拍攝或錄影之對象,以矯正機關之
      業務、設施或職員為限,不得以特定收容人為對象。但有助於教化
      處遇或社會教育,且經收容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 (四) 大眾傳播媒體如欲以矯正機關為背景拍攝影片或錄影,經審查其劇
      情及拍攝過程,不影響教化及戒護安全者,得予准許。
民國 81 年 04 月 16 日訂定
3
三  各監、院、所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對於前項申請,應依左列標準審核之
    :
 (一) 收容人不得於監、院、所內舉行記者招待會或類似之集會。
 (二) 收容人不得接受採訪或攝影。但其接受採訪有助於教化處遇或社會
      教育,且經收容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 (三) 大眾傳播媒體集體參觀、採訪、拍攝或錄影之對象,以監、院、所
      之業務、設施或職員為限,不得以特定收容人為對象。但有助於教
      化處遇或社會教育,且經收容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 (四) 大眾傳播媒體如欲以監、院、所為背景拍攝影片或錄影,經審查其
      劇情及拍攝過程,不影響教化及戒護安全者,得予准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