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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1
一、為便利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參觀、採訪、拍攝或錄影法務部 (以下
    簡稱本部) 所屬矯正機關,並維護矯正機關戒護安全、教化處遇之實
    施及收容人之隱私權,特訂定本要點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
1
一、為便利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參觀、採訪、拍攝或錄影法務部 (以下
    簡稱本部) 所屬矯正機關,並維護矯正機關戒護安全、教化處遇之實
    施及收容人之隱私權,特訂定本要點。
民國 81 年 04 月 16 日訂定
1
一  為便利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參觀、採訪、拍攝或錄影法務部 (以下
    簡稱本部) 所屬各監獄、少年輔育院、技能訓練所、看守所及少年觀
    護所 (以下簡稱監、院、所) ,並維護監、院、所之戒護安全、教化
    處遇之實施及收容人之隱私權,特訂定本要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