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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9 條
對於女受刑人攜帶入監之子女,應設置適當場所,予以保育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第 9 條
對於女受刑人攜帶入監之子女,應設置適當場所,予以保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