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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5 條
受刑人之監禁處所,得依調查分類之結果,經監務會議之決議,報經監督
機關核准後變更之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第 5 條
受刑人之監禁處所,得依調查分類之結果,經監務會議之決議,報經監督
機關核准後變更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