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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4 條
同一受刑人兼具各類之特性者,依左列順序定其監禁處所。
一、女受刑人:女監。
二、疾病受刑人:病監。
三、少年受刑人:少年監。
四、累犯受刑人:累犯監。
五、適於外役之受刑人:外役監。
六、難予矯治之受刑人:高度安全監。
七、能予矯治之受刑人:中度安全監。
八、易予矯治之受刑人:低度安全監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第 4 條
同一受刑人兼具各類之特性者,依左列順序定其監禁處所。
一  女受刑人:女監。
二  疾病受刑人:病監。
三  少年受刑人:少年監。
四  累犯受刑人:累犯監。
五  適於外役之受刑人:外役監。
六  難予矯治之受刑人:高度安全監。
七  能予矯治之受刑人:中度安全監。
八  易予矯治之受刑人:低度安全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