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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30 條
凡易予矯治之受刑人,經監務會議決議,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,得移送於
低度安全監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第 30 條
凡易予矯治之受刑人,經監務會議決議,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,得移送於
低度安全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