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28 條
凡能予矯治之受刑人,經監務會議決議,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,得移送於
中度安全監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第 28 條
凡能予矯治之受刑人,經監務會議決議,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,得移送於
中度安全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