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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25 條
高度安全監之受刑人,以獨居監禁為原則,但得斟酌情形分類雜居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第 25 條
高度安全監之受刑人,以獨居監禁為原則,但得斟酌情形分類雜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