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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24 條
凡難予矯治或性行惡劣在一年內違規三次以上之受刑人,經監務會議決議
,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,得移送於高度安全監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第 24 條
凡難予矯治或性行惡劣在一年內違規三次以上之受刑人,經監務會議決議
,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,得移送於高度安全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