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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23 條
外役監受刑人,得由監督機關命外役監定期派員至各監獄,依外役監條例
第四條之規定遴選,並報請監督機關核准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第 23 條
外役監受刑人,得由監督機關命外役監定期派員至各監獄,依外役監條例
第四條之規定遴選,並報請監督機關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