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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20 條
累犯監採高度安全措施,應按受刑人犯罪次數及刑期輕重分界監禁,分類
作業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第 20 條
累犯監採高度安全措施,應按受刑人犯罪次數及刑期輕重分界監禁,分類
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