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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2 條
監獄依受刑人之類別分為左列八種:
一、女監。
二、病監。
三、少年監。
四、累犯監。
五、外役監。
六、高度安全監。
七、中度安全監。
八、低度安全監。
前項各種監獄,由司法行政部以命令指定之,必要時得增加或變更之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第 2 條
監獄依受刑人之類別分為左列八種:
一  女監。
二  病監。
三  少年監。
四  累犯監。
五  外役監。
六  高度安全監。
七  中度安全監。
八  低度安全監。
前項各種監獄,由司法行政部以命令指定之,必要時得增加或變更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