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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17 條
少年受刑人之教化時間,每日至少四小時,必要時,得增加個別教誨時間
一至二小時。
接受甄試教育之少年受刑人,其教化時間另訂之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第 17 條
少年受刑人之教化時間,每日至少四小時,必要時,得增加個別教誨時間
一至二小時。
接受甄試教育之少年受刑人,其教化時間另訂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