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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13 條
病監受刑人無繼續治療之必要時,得移回原監獄或移送他監獄執行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第 13 條
病監受刑人無繼續治療之必要時,得移回原監獄或移送他監獄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