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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10 條
受刑人患重病,在一般監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,而又未達許可保外醫治之
程度者,得移送於病監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第 10 條
受刑人患重病,在一般監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,而又未達許可保外醫治之
程度者,得移送於病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