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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院所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8
八  輔導脫離組織:對於幫派分子應加強個別教誨,輔導其脫離組織,如
    宣誓並確實脫離組織者,得酌予獎勵;另應禁止與參加幫派之友人通
    信與接見。
民國 85 年 11 月 01 日訂定
8
八  輔導脫離組織:對於幫派分子應加強個別教誨,輔導其脫離組織,如
    宣誓並確實脫離組織者,得酌予獎勵;另應禁止與參加幫派之友人通
    信與接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