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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院所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7
七  實施突擊檢查:對於幫派分子除需加強書信檢查、接見監聽外,更應
    對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及作業、居住處所,不定時實施突擊檢查。
民國 85 年 11 月 01 日訂定
7
七  實施突擊檢查:對於幫派分子除需加強書信檢查、接見監聽外,更應
    對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及作業、居住處所,不定時實施突擊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