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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院所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6
六  防杜發展組織:對幫派分子之之保管金額及其消費額,應嚴加管制;
    嚴禁幫派分子以金錢或其他物質資助其附合分子,吸收成員發展組織
    或幫派結盟。
民國 85 年 11 月 01 日訂定
6
六  防杜發展組織:對幫派分子之之保管金額及其消費額,應嚴加管制;
    嚴禁幫派分子以金錢或其他物質資助其附合分子,吸收成員發展組織
    或幫派結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