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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院所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5
五  嚴禁調用為雜役、自治員 (含房長) 或視同作業人員:各場舍單位於
    遴選雜役、自治員 (含房長) 或視同作業人員時,應檢具其所有相關
    資料,機關首長應予審核,嚴禁調用幫派分子為前揭之人員,各場舍
    主管對於雜役、自治員 (含房長) 或視同作業人員之行狀,應嚴加考
    核,如發現有組織小團體或為龍頭傾向者,應即撤換。
民國 85 年 11 月 01 日訂定
5
五  嚴禁調用為雜役、自治員 (含房長) 或視同作業人員:各場舍單位於
    遴選雜役、自治員 (含房長) 或視同作業人員時,應檢具其所有相關
    資料,機關首長應予審核,嚴禁調用幫派分子為前揭之人員,各場舍
    主管對於雜役、自治員 (含房長) 或視同作業人員之行狀,應嚴加考
    核,如發現有組織小團體或為龍頭傾向者,應即撤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