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2.22 18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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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監院所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3
三 注意配房配業:對幫派同夥分子應予打散,化整為零,分配於不同舍 房和作業單位,以避免互通聲息,成群結黨,惹生事端,並對其於所 配舍房之言行,嚴加考核。
民國 85 年 11 月 0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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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注意配房配業:對幫派同夥分子應予打散,化整為零,分配於不同舍 房和作業單位,以避免互通聲息,成群結黨,惹生事端,並對其於所 配舍房之言行,嚴加考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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