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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 8
八、監獄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監函後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,
    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。
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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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監獄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監函後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,
    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。
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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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監獄接獲法務部核准移監函後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,並將移
    監名冊陳報法務部備查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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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監獄接獲法務部核准移監函後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,並將移
    監名冊陳報法務部備查。
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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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監獄接獲法務部核准移監函後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,並將移
    監名冊陳報法務部備查。
民國 8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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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監獄接獲法務部核准移監函後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,並將移
    監名冊陳報法務部核備。